学生管理

重庆健康职业学院学生操行分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 06-07 14:13   作者:五年制高等学院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养成,同时为学生评优评先、颁发职业素养合格证等提供真实有效依据,根据《重庆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操行分的评定办法及应用

第三条 操行分按月评定,每月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思想觉悟、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劳动表现、活动参与等方面实行加分或减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四条 每月加、减分实施细则:

(一)加分: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加分标准予以加分。(月末进行汇总)

1.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者,受到学院、省(市)、国家通报表彰分别加10分、15分、20分。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成绩显著,受到学院、省(市)、国家通报表彰者分别加10分、15分、20分。

3.拾金不昧受到系、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分别加5分、8分、10分。

4.主动反映不良行为者加2分,制止不良行为者加5分。

5.被学院各级刊物或学院广播站采用一篇稿件加2分。

6.班团、社团及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大胆,成绩显著者每月加2-5分,担任多种职务者最高不超过7分。班团干部加分由班级辅导员认定,社团、团委及学生会干部加分由院团委认定,并于每月30号以前将分数送达给相关辅导员(班主任)。

7.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义务献血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者一次加5分;表现突出者加10分。

8.获得文明寝室,每次每人加2分。

9.当月出全勤并无任何违纪行为者加8分。

10.在各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中取得名次者,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加分: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市)级

校  级

系  级

特等奖

15分

10分

8分

6分

一等奖

10分

8分

6分

4分

二等奖

8分

6分

4分

2分

三等奖

6分

4分

2分

1分

 注:同项成果只获最高一次加分。

11.在各级知识竞赛或文艺竞赛中取得名次者,每人按下列标准加分: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市)级

校  级

系  级

一等奖

10分

8分

6分

4分

二等奖

8分

6分

4分

3分

三等奖

6分

4分

3分

2分

优秀奖

4分

3分

2分

1分

12.在国家级、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反映我院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或论文等,每篇分别加10分、8分。

13.在校期间,凡获得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按5分/项加分。

14.在参加各级运动会比赛中,个人(集体)获前六名的每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名次

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国家级

20分

18分

15分

13分

11分

10分

省(市)级

15分

13分

12分

10分

8分

6分

校  级

7分

6分

5分

4分

3分

2分

系  级

6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15.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系级先进个人称号,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荣誉以最高档次为准)。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加分情形,需加操行分的,可参照加分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扣分:凡违反以下规定者,按相应标准予以扣分。(月末进行汇总)

1.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员工或学校其它管理人员者,每次扣20-60分。

2.有不诚信行为一次扣10分。

3.故意损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分。

4.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或藏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每次扣10分。

5.在教室、寝室内私接电源或使用学校明文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每次扣10分。

6.酗酒、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偷盗、赌博或者为盗窃、诈骗、抢劫等行为窝赃、销赃者,每次扣10分以上。

7.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签名或盗(冒)用他人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每次扣10分以上。

8.隐匿、私拆、毁弃他人邮件,每次扣10分。

9.在校园内制作、传播、贩卖、收看黄色或反动书籍、音像制品者,每次扣10分。

10.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每次扣10分以上。

11.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0分以上。

12.恐吓、诽谤、调戏、侮辱、玩弄、滋扰他人,每次扣10分。

13.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每次扣10分。

14.学生考试违纪,每次扣10分;学生考试作弊,每次扣20分。

15.违反校园秩序、妨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每次扣10分以上。

16.在校期间私自下江和池塘游泳、洗澡者每次扣10分以上。

17.拒不履行进出校门手续,强行冲门岗者,每次扣10分。

18.私自留客住宿一次扣10分。

19. 在寝室使用音响一次扣5分。

20.熄灯就寝30分钟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每次扣5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寝室内每人扣5分)。

21.熄灯就寝后擅自点灯、点蜡烛者每次扣10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寝室内每人扣10分)。

22.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旷课一节(含自习课)扣2分。

23.不按时归宿者扣5分;夜不归宿者扣10分。

24.在教室或其它公众场合抽烟,乱丢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一次扣2分。

25.宿舍被评为最差寝室,每次每人扣5分。

26.凡因违纪被系部或学院给予警告处分的在原违纪扣分的基础上加扣3分,每加重一级处分再加扣3分。

27.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应扣操行分,可参照减分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学生学期操行成绩计算及等级认定

(一)学期操行成绩计算办法

学期操行平均成绩=学期每月操行分总和/当学期月数。

(二)学生学期操行成绩等级认定

学生学期操行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待提高)四个等级认定。其操行成绩与等级换算关系为:

学期操行成绩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待提高)。

第六条  每月末,辅导员按本《办法》之规定对学生月度操行成绩进行评定,并在班级进行公示,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学生操行成绩评定统计表交学生处审查并存档;学期末辅导员将学生学期操行成绩汇总表交系学生处审查并存档。

第七条  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者,由所在院系进行劝诫,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